三亞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三亞市構筑物管理辦法的通知
三府〔2016〕20號
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三亞市構筑物管理辦法》已經六屆市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三亞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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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構筑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構筑物建設行為,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構筑物的設置許可、規劃、建設、監督、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海南省查處違法建筑若干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構筑物是指為某種使用目的而建造、或對主體建筑有輔助作用,人們一般不直接在其內部進行生產和生活活動的工程實體或附屬建筑設施。
下列工程實體或附屬建筑設施屬于構筑物:
?。ㄒ唬﹩误w立柱式廣告牌、戶外廣告設施;
?。ǘ┧?、水池、過濾池、蓄水箱、澄清池、沼氣池;
?。ㄈ蛄?、堤壩、(紀念)碑、圍墻、隧道、水泥桿;
?。ㄋ模┢渌麡嬛锕こ?。
本條所稱的單體立柱式廣告牌是指以獨立基礎高聳于地面的高立柱戶外廣告牌。
本條所稱的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場地、空間等設置的路牌、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招牌、標牌、實物造型等擠占空間的設施。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構筑物的建設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構筑物建設的,由市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嚴控、嚴管的原則負責許可審批及監督檢查,由各區人民政府根據屬地管理原則負責監督管理并接受市級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和業務指導。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除戶外廣告設施之外的構筑物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含單體立柱式廣告牌),并對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審批的戶外廣告設施提出規劃意見。
第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申請構筑物建設行為作出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并組織加強對構筑物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市綜合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戶外廣告設施的審批許可,監督指導各區城市管理部門查處違法構筑物。
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標準化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編制本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征求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本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實施的戶外廣告設置規劃,不得隨意更改;確需調整的,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重新批準。
第八條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轄區內違法構筑物的調查、登記、統計及查處工作。
第九條 市國土資源、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構筑物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章 構筑物審批及監督管理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本市規劃區內除戶外廣告設施外,進行其他構筑物建設的,必須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構筑物建設完工后,建設單位或個人應持工程竣工報告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規劃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市綜合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辦理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審批,應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征求規劃意見,符合規劃要求的,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許可,未取得規劃意見的,不得作出行政許可行為。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征求意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出具具體規劃意見。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不再對商業性單體立柱式廣告牌進行行政許可。因公益事業需要設立的,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市政府審定。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行政許可期限不得超過2年,期滿可向市綜合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長,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
單式立柱式廣告牌行政許可最長不得超過4年。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市綜合執法部門核發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應當向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方可開工建設。
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一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不得超過15日。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構筑物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并在構筑物建設完工后辦理工程質量竣工備案。
第十三條 對本辦法實施之前已獲得行政許可的戶外廣告設施及單體立柱式廣告牌,未辦理規劃意見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應當分別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補辦手續。
第十四條 各區城市管理部門應做好違法構筑物巡查、防控和專項治理工作,對未經審批的違法構筑物依法采取責令停工、查封施工現場、扣押施工工具、處罰、沒收、拆除等相關措施。
第十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構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構筑物。
?。ㄒ唬┪慈〉檬幸巹澬姓鞴懿块T許可或違反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劃行政許可的內容建設的;
?。ǘ┪慈〉檬芯C合行政執法部門行政許可或違反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行政許可的內容建設的;
?。ㄈ┓煞ㄒ幰幎ǖ钠渌樾?。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構筑物建設過程中不得有以下行為:
?。ㄒ唬┎坏闷茐某鞘芯坝^、污染城市環境、妨礙城市交通、危害公共安全,不得影響周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ǘ┎坏谜加贸鞘械牡缆?、廣場、公園、綠地、高壓供電走廊、地下管線走廊、鐵路和調整公路兩側的隔離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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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違法構筑物查處
第十七條 發現未經審批已建成完工的違法構筑物,各區城市管理部門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適用一般程序對實施違法建設構筑物的單位或個人作出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有關規定,作出強制執行。具體程序如下:
違法構筑物認定→立案審批→下發接受調查詢問通知書→聽取陳述申辯→責令當事人停止建設→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依法送達→聽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送達→當事人復議或訴訟→復議維持、訴訟敗訴或者不提起復議或訴訟,又不自行執行決定的→強制執行催告書→依法送達并公告→強制執行決定書→依法送達→當事人復議或訴訟→復議維持、訴訟敗訴或者不提起復議或訴訟→報送執行方案→風險評估→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發現未經審批的在建構筑物,各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即進行勘驗、拍照取證,對當事人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對仍不停止違法建設行為的,進行公告,下達《強制執行決定書》,告知實施強制拆除時間、依據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公告應在區政府網站、居(村)委會或村民小組公告欄、違法建筑現場發布?!稄娭茍绦袥Q定書》應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收時可采取留置送達方式,由居(村)委會工作人員或公安基層執法人員進行見證。公告期滿后,組織力量依法強制拆除。
第十九條 拆除結構復雜、體量較大、環境復雜的構筑物,或者采用特種作業方法的拆除工程,應組織專家對施工組織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進行論證。
第二十條 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構筑物,各區政府應及時書面告知權益當事人,責令其限期拆除,避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臺風季節及惡劣氣候環境下,各職能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加大巡查力度,排查安全隱患。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具體適用問題由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臨時構筑物的行政許可、監督管理及查處依據《三亞市臨時建設管理辦法》進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2013年6月21日施行的《三亞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