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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亞市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來源:三亞房地產律師網作者:三亞房地產律師時間:2016-07-08

      三府〔2014〕70號

      三亞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三亞市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各區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三亞市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六屆市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三亞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8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三亞市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建立健全科學的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推進、管理和考核及項目儲備機制,提高項目前期工作質量和效率,促進我市政府投資項目合理、有序、滾動實施,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三亞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項目前期工作,是指項目從項目建議書編制到開工建設前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項目的節能評估、立項(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征地及土地預審、規劃方案編制、規劃許可、水土保持方案、環評方案、初步設計及概算編制、施工圖設計及預算、招投標、施工報建等事項。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利用市本級一般預算資金、土地開發基金以及其它財政性資金所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 

        對于由本級財政兜底或財政補貼的銀行貸款項目和利用國債資金或其它資金需地方財力配套資金的項目前期工作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全市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的綜合協調指導。其主要工作包括: 

       ?。ㄒ唬┴撠熣顿Y項目儲備庫建設; 

       ?。ǘ┲贫甓日顿Y項目前期工作計劃; 

       ?。ㄈ﹨f調解決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ㄋ模┛己隧椖壳捌诠ぷ魍瓿汕闆r。 

        第二章 前期工作程序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必須按照國家及省、市的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完成項目立項(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等項目前期工作,然后進行施工圖設計及預算編制。 

        第六條 項目前期工作經費下達后,原則上應在一個月內完成項目建議書編制工作。項目建議書應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擬建地點、擬建規模及內容、投資匡算、資金籌措以及經濟效應和社會效益進行初步分析,并及時完成報批。 

        第七條 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即對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有重大影響;對生態環境保護、資源開發利用有重大影響;與社會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社會關注度較高的項目等)立項前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和公眾的意見,并報市政府審查批準;新建辦公樓、業務用房等樓堂館所項目應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項目建議書批復后,項目業主應在及時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評等審批手續的同時,委托符合資質要求的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原則上在項目建議書批復后的兩個月內應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并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委托中介機構評審。 

        總投資小于500萬元(不包括征地拆遷費)的建設項目建議書批復后,可直接進入施工圖設計,原則上在項目建議書批復后的兩個月內完成。 

        第九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項目業主根據招投標有關規定委托或招標確定符合資質要求的勘察或設計單位進行地質勘查、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編制。在確定勘察或設計單位后,原則上兩個月內應完成初步設計及概算編制并報發展改革部門委托中介機構評審。 

        不使用貸款或中央、省資金的總投資小于1000萬元的建設項目可以不進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直接進入初步設計及概算的編制工作,原則上在項目建議書批復后的兩個月內完成。 

        第十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及概算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委托符合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審,并咨詢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后批準。 

        設計概算超過投資估算(除征地拆遷費)10%的,必須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或修改初步設計。工程概算經審批后,必須嚴格執行,確需調整概算的,按市政府設計變更及概算調整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批復后,項目業主應盡快委托工程設計單位和工程造價編制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和工程量清單編制并報批,以便使用施工圖和工程量清單進行施工招標。急需動工建設的重點項目和民生項目,滿足招標相關技術條件的情況下,招標手續可與施工圖審查和預算評審并聯辦理,以施工圖、工程量清單進行施工招標,但應確保項目概算審批建安工程費作為施工招標總價的上限控制價,并在施工招標文件中明確“以審查合格的施工圖進行施工”和“以投資評審后的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作為施工合同約定的綜合單價的上限控制價。 

        第三章 前期工作經費計劃 

        第十二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統籌安排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用于開展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并納入政府基本建設資金計劃管理,前期工作經費計入項目總投資。 

        第十三條 申請市年度政府投資前期工作經費的項目,應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椖炕靖艣r,包括建設規模及內容、建設的必要性。 

       ?。ǘ┣捌诠ぷ鲌绦杏媱?何時開展、完成哪項工作,前期工作起止時間、終期時間); 

       ?。ㄈ┣捌诠ぷ黝A期成果或項目產生的效益分析; 

       ?。ㄋ模┣捌诠ぷ鹘涃M的使用計劃; 

       ?。ㄎ澹┣捌诠ぷ鹘涃M提出的標準和依據(如編制專項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收費標準等)。 

        第十四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及時匯總各單位報來的前期工作項目,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目標、項目建設成熟程度及輕重緩急進行綜合平衡,制定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安排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五條 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的使用按照《三亞市政府投資基本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經費財務管理暫行辦法》(三府辦〔2007〕194號)執行。 

        第四章 項目儲備 

        第十六條 實行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制度。各部門、各區鎮、各開發區管委會應編制本部門(行業)的項目儲備及建設規劃,并據此展開項目前期工作。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實行分類管理。包括基礎設施類項目、民生發展類項目、產業發展類項目、政權建設及其他五大類。 

       ?。ㄒ唬┗A設施類項目,主要包括市政基礎設施、農、林、牧、漁、水務、交通、能源等城鄉基礎設施項目; 

       ?。ǘ┟裆l展類項目,主要包括教育、衛生、科技、文化、體育、社會保障、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資源節約等公益性建設項目; 

       ?。ㄈ┊a業發展類項目,主要包括科技進步、高新技術、旅游業、現代物流業等我市重點扶持的重大產業結構調整優化項目; 

       ?。ㄋ模┱嘟ㄔO類項目,主要包括國家機關、公共服務及社會管理基礎設施項目; 

       ?。ㄎ澹┢渌愴椖?,主要包括政府確定的其他領域設施建設項目。 

        第十八條 未列入項目儲備庫的項目,原則上不予列入年度政府基本建設資金安排計劃,特殊情況需要安排的,須報市政府批準后方可納入年度政府基本建設資金安排計劃。 

        第五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九條 市發展改革、財政、規劃、住建、交通、水務、國土環境、政府督查室等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規定做好政府投資項目前期的相關推進、管理、監督工作。

        第二十條 建立項目前期工作聯動機制。市發展改革、財政、規劃、住建、交通、水務、國土環境等部門及海棠灣管委會、創意新城管委會、亞龍灣管委會要加強相互銜接,確保各項前期工作按規定程序進行: 

       ?。ㄒ唬┻M一步落實并聯審批制度,按照“提前介入、同步審查、限時辦結”的要求,加快項目前期各項審批; 

       ?。ǘ┙⑿畔⒒ネㄖ贫?,各部門要將各自辦理的項目前期審批文件及時相互送達,實行無縫對接。 

       ?。ㄈ┦邪l展改革部門應在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礎上,為擬建的政府投資項目建立管理檔案,包括項目基本情況、有關手續辦理情況(文件名稱和文號)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實行月度報表制度。各項目業主必須在每月2日前向市發展改革部門報送項目前期工作月報表及相關情況,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匯總審核后,以工作簡報形式予以通報。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實行協調推進會議制度。由市發展改革部門組織,每季度召開一次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協調推進會議,加強項目前期工作的溝通、協調和管理,研究解決前期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對下一階段項目前期工作進行部署。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實行督查和考核制度。市發展改革部門協同市政府督查室對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情況實行季度定期督查或不定期督查及年度進行考核,切實推進項目前期工作進度。 

        第二十四條 因情況變化,前期工作不能繼續實施的項目,由項目業主單位提出意見,報發展改革部門審定后予以變更或撤銷,已下達的前期工作經費經財政部門核算后的剩余部分予以收回。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自2014年3月25日起實施,三亞市政府辦公室2010年轉發《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加強項目前期工作意見》(三府辦〔2010〕252號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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