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市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三府〔2007〕84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區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三亞市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
三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三亞市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保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條 三亞市房產管理局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的實施和管理工作。
市財政、規劃建設、國土環境資源、發展和改革、消防、金融、通訊、電力、水業、園林等部門、單位應積極配合,使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順利進行。
第四條 市房產管理局應當會同發改、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編制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做好項目儲備,為逐年滾動開發創造條件。
第五條 駐我市的國家、省屬單位和部隊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實行屬地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經所屬主管部門批準后,納入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劃,統一管理。
第六條 我市已于2001年12月31日起停止集資建房。單位自有劃撥地或買受地需建職工住房的,納入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實施統一管理。
第二章 優惠政策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原則上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后,改變土地用途,變相搞商品房開發。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在規劃報建時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征收。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
干部職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由三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優先發放。
第三章 開發建設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由市房產管理局組織協調,通過企業市場運作,實行項目法人招標。參與招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公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
(二)在本市指定銀行開立帳戶;
(三)具有二級以上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
(四)有項目投資總額50%以上的資本金;
(五)有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無法律經濟糾紛。
第十一條 凡符合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公司)均可向市房產管理局申請承建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二條 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資金來源:
(一)政府財政的部分墊資;
(二)房改專項資金;
(三)住房公積金;
(四)銀行提供的貸款;
(五)開發商合作投資資金;
(六)預售經濟適用住房回收的資金;
(七)其它籌集資金。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堅持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能的原則,設計選優。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高建設水平,保證工程質量。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一般為套內建筑面積80平方米或60平方米兩種套型,高層建筑可以適當放寬面積標準,但單套住房建筑面積上浮不得超過15%。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建設單位向買受人提供的成套住房,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并承擔保修責任。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內的配套基礎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步建設、同期交付使用。
第四章 價格的確定和公示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建設單位利潤控制在3%以內。銷售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按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計價格〔2002〕2503號)的規定確定;租金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房產管理局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的基礎上確定。價格確定后向社會公示。銷售價格不得超過公示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售、租過程,市物價局有權監督。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填寫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五章 交易和售后管理
第十九條 下列人員屬無房戶或住房困難戶(居住面積人均13平方米以下)的,均可申請購買或承租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市內黨政機關公務員;
(二)市下屬企、事業單位干部職工;
(三)市里引進人才;
(四)具有三亞市城鎮戶口居民(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轉業軍人)。
上述對象持有本市戶口、已婚家庭在本市的,可優先購買和承租。引進人才在服務協議期內以租住為主,協議期滿后,可以購買原租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的供應結合我市清房工作(見:三辦發〔2005〕46號文)進行,凡是申請購或租房人所在單位仍然存在一戶職工購占有兩套以上房改政策性住房的,一律不能分配其經濟適用住房的購、租房指標。
第二十條 購買或承租經濟適用住房的職工、居民應持家庭戶口本、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住房證明向市房產管理局提出申請,市房產管理局對申請人的有關材料進行核查,符合條件的進行公示,公示15日內無投訴或經調查核實投訴不實的,由市房產管理局辦理購、租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可選購一套或選租一套標準基本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
第二十二條 職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按規定辦理個人權屬登記,有關部門在辦理登記時,分別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和劃撥土地其他等事項。
第二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施封閉管理,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5年內確需出售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回購,作為政府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房源儲備;5年后出售的,政府具有優先購買權,售房人需補繳土地出讓金,且售后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以防止社會福利資源流失。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補繳收益前不得出租經營。
第二十四條 政府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用于出租的經濟適用住房,按政府核定的價格,向無房戶、住房困難戶出租。
第二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將已購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如需換購,須按屆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出售給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購房者后,方可再次申請。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交易行為的監督,發現問題嚴格查處。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以及不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租金標準等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建設單位擅自向未取得資格的家庭出售、出租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房產管理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設單位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與商品房價格之差,并對建設單位的不良行為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由市房產管理局追回已購住房或者由購買人市場價補足購房款,并可提請所在單位對購房人進行行政處分。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市房產管理局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單位領導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市政府頒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經購買和簽訂買賣合同或協議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