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郊區一農民因申請宅基地被駁回,遂一紙訴狀將鎮政府告上法庭。近日,平谷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
原告唐甲訴稱:“2001年6月17日我父親代表我奶奶購買了本村村民唐某宅基地一處,后我父親、叔父、奶奶分家時將此新購宅基地分給我叔父和奶奶。我父親、母親、弟弟和我一家四口一直居住于唐莊子北街10號?,F我和弟弟均已成年,面臨結婚生子,一處宅基地不能滿足需要,故2010年1月10日我以已到結婚年齡,無房居住為由向平谷區大興莊鎮唐莊子村村民委員會提出宅基地申請,經村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村委會報大興莊鎮人民政府審核,大興莊鎮人民政府于2011年3月29日做出《關于唐莊子村唐甲宅基地申請退回的通知》,認為我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原告認為被告北京市平谷區大興莊鎮人民政府僅以我父親出面買房及其處置宅基地的行為為由駁回我的申請,屬于依據錯誤的事實做出錯誤的決定。請求法院撤銷被告所作的《關于唐莊子村唐甲宅基地申請退回的通知》。”
被告大興莊鎮人民政府辯稱:一、被告具有對涉案宅基地申請實施行政審核的法定職權。二、原告申請宅基地不符合法定條件,被告退回其申請并無不當。根據現有證據查明原告一家四口居住在唐莊子北街10號住宅,申請人家庭于2001年6月17日購買本村村民唐某位于唐莊子北街8號住宅用于居住。2002年12月15日原告家將唐莊子北街8號宅院處分給了原告的叔父。被告基于這些事實,認為原告家庭有處置宅基地的行為,不符合再申請宅基地的法定條件,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北京市國土資源局《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規定,書面通知其所在村委會并由村委會通知其本人退回其申請,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行政程序合法。請求法院維持被告所作通知,駁回原告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