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收到一份請求行政賠償的起訴材料,國土局錯誤的將起訴人任某房屋登記給第三人任某某,任某不同意任某某侵占其房屋進行阻攔,遭到任某某的毆打導致受傷,任某以此請求國土局賠償其損失。日前,富川縣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任某的起訴。
富川縣國土局于1989年擅自把任某在土改時依法登記的合法權屬房屋登記給第三人任某某,任某在知道國土局的登記后向縣政府申請救濟,縣政府于2005作出文件依法注銷了國土局1989年登記錯誤的房產證,并請國土局依法給予依法重新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由于國土局一直未重新辦理土地登記手續,2007年5月5日第三人任某某以國土局的房屋登記在其名下為由,要占有該房屋,任某不同意,雙方便發生爭執,大打出手。原來就有癲癇病的任某在此次事件的刺激下,導致精神失常,喪失自理能力,生活需要專人護理。此外,任某在2007年鄉富川縣人民法院提請人身損害賠償訴訟,要求第三人任某某賠償其損失,富川法院支持了任某要求任某某人身賠償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查起訴人的材料,認為受害人任某的人身損害并非國土局工作人員造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人身權的受害人方可請求行政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五條規定,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起訴人任某的人身傷害是由第三人任某某的行為造成的,雖然緣起于國土局的錯誤行政登記,但是這一行政行為并不必然導致任某受傷害,也不是國土局的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侵犯的,國土局不應為第三人任某某的侵權行為負責。故受害人任某的行政賠償請求不合理。綜上,起訴人的訴請及缺乏事實依據,又不符合法律規定,其訴請不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