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張某對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開庭前見張某未到,經電話傳喚并到家中尋找,均找不到人,遂裁定按撤訴處理。但實際上,張某在法院受理后對訴訟做了充分準備,不過記錯了開庭時間,在和妻子一同外出旅游時,由于山里電話無信號,也未接到法院電話。原告在得知法院裁定按撤訴處理后,法定期限內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起訴。
分歧因原告對撤訴行為有過錯,法院就原告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能否受理原告再次起訴產生分歧:一種意見認為應當受理?!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準許原告撤訴后,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該項規定指的是原告主動撤訴,而非被動撤訴。本案中,法院裁定顯然表明原告是被動撤訴,且原告主觀上并不愿意撤訴,因此,原告再次起訴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另一種意見是不應當受理。本案原告雖然是被動撤訴,但原告存在主觀上的過錯,且這種過錯是自身原因造成的。原告應該記準開庭時間而沒有記準,導致案件無法開庭,應當承擔相關責任。故法院可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