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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人撤銷之訴”呼喚司法解釋

      來源:三亞房地產律師網作者:三亞房地產律師時間:2013-11-02

      發布時間: 2013-10-31 13:33:07   作者:王 健   來源: 《民主與法制》周刊   我要評論(0)
      摘要: 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正式實施10個月后,發生在山東青島的一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使新入法的第三人撤銷...
       
       
       

        核心提示: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正式實施10個月后,發生在山東青島的一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使新入法的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再次成為法學界關注的焦點。

            

        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正式實施10個月后,發生在山東青島的一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使新入法的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再次成為法學界關注的焦點。

       

        對于案外第三人申請撤銷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的案件,究竟應當如何進行立案審查、案件審理,以及與案外人申請再審、執行異議之訴制度競合時怎樣處理,法學專家以及法律界人士從不同視角對“第三人撤銷之訴”進行解讀的同時,紛紛呼吁最高法院盡快出臺司法解釋。

        

        三審才寫入草案的訴訟制度

        2012年8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審議關于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草案,有細心的常委很快就發現了草案中出現的重大變化。

        草案中多出來了一條這樣的規定: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這個條款的規定正是后來在法學界和司法界引起熱議的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后來在介紹這項制度出臺的初衷時說,比如,夫妻雙方打離婚官司,一方發現另一方已通過另外的訴訟將財產轉移。這樣的惡意訴訟、虛假訴訟在司法實踐中越來越多,利用訴訟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也越來越多。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出臺的。

        事實上,對于通過這種居心叵測的官司,侵害案外人權益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可以通過三種方式予以救濟,即案外人提出異議、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以及檢察機關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但是,除案外人異議之外,其余兩種方式在司法實踐中并未得到廣泛適用,“法院主動啟動再審程序的幾率很小,檢察機關進行抗訴也是不容樂觀的。”北京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副院長、博士生導師潘劍鋒說,“并且,該規定將案外人的這些救濟途徑限定在‘執行過程中’。而實踐中一些當事人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與案外人合謀另行提起訴訟轉移財產,惡意訴訟案件往往未進入執行程序即履行完畢,也無法適用該規定。”

        面對借助惡意訴訟侵害案外人權益現象愈演愈烈的現實,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8 年出臺《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創設了案外人申請再審制度,為合法權益受生效裁 判侵害的案外人提供了申請再審的救濟途徑。

        “允許案外人不受執行程序的限制直接申請再審,比之原 《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顯然邁出了很大一步,對完善案外人權益救濟路徑無疑具有重要的標志性意義。” 潘劍鋒說。

        但是,由于司法解釋關于案外人申請再審制度的規定過于簡單,遺留了諸多問題。如如何確定適格的案外人、如何審理此類案件,看似明晰,實則模糊,導致理解上的分歧、操作上的混亂。

        “更主要的是,申請再審條件嚴格,啟動非常困難,這就給無辜的案外人的權利救濟造成了程序上的阻礙。” 潘劍鋒說。

        在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熊躍敏教授看來,“與申請再審相比,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在程序上更便捷,更有利于案外人通過正當的司法途徑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三人撤銷之訴落地舉步維艱

        在遏制惡意訴訟方面,盡管有部分法律、法學界人士看好“第三人撤銷之訴”,但是另一些法律、法學界人士則表達了自己的擔憂:如果進一步深入分析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模式定位、適用范圍以及與其他訴訟制度間的配合關系,你將發現此制度所引發的問題極為復雜和困難。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區人民法院唐鋒就專門撰文表達了法院在面對第三人撤銷之訴時在立案、審查等司法環節的窘境。

        他在文章中說,首先是當事人法律地位不明確。此類訴訟中涉及原審案件第三人及原審原、被告等當事人,如何在新案的第三人撤銷之訴中確定他們的訴訟地位及稱謂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難以把握。其次是立案標準不明確。法律規定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需要前案處理結果與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且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方可提起,但如何判斷利害關系和相關事由的標準不夠明確;同時何為“不能歸責”,在實踐中的認定存在模糊之處,表現在第三人的舉證責任分配缺乏相應規定等。 

        “立案審查范圍也不明確。” 唐鋒說,立案審查的寬嚴決定了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的數量。對撤銷之訴的立案準入是進行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關系到司法政策的導向問題。立案審查具體操作中是進行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目前無從得知。

        有律師表示,盡管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此次民訴法修訂中最具進步意義的新設制度之一,但卻因修正案中的相關規定尚未詳盡,故在隨后司法適用時不可避免地將會產生一些較難操作的實踐性問題。

        這位律師一口氣提出了五個問題:“當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后,若原訴的當事人申請再審,則此時法院應如何處理第三人撤銷之訴?若原訴系因二審維持原判而產生生效的法律文書,則第三人應向一審法院還是二審法院提起撤銷之訴?若原訴的二審法院對一審結果部分維持部分改判,則第三人應如何提起撤銷之訴?若第三人提起的撤銷之訴,經法院審理后令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被改變,則此時原訴的當事人應如何主張權利?若原生效法律文書僅是被撤銷,那么接下來應將案件交由原審理法院重審還是告知訴訟當事人另案訴訟?若第三人向作出生效法律文書的法院提起撤銷之訴,卻又因訴爭標的物或爭議事項而違反了級別管轄或專屬管轄的規定,則此時法院能否受理?”

        或許正是受上述因素的困擾,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正式實施10個月后,各地法院已經受理的第三人撤銷之訴依然屈指可數,審結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更是寥寥無幾。

        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輸入“第三人撤銷之訴”,發現零星的新聞報道都集中于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自2013年1月1日實施后受理首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已經審結的第三人撤銷案件只有一件。

        

        最高法院應盡快出臺司法解釋

        一方面是立法機關對扼殺虛假訴訟和惡意訴訟的殷切期望,一方面是法院等司法實務部門的翹首等待,面對剛剛入法的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的艱難處境,法學界、法律界人士紛紛獻計獻策。

        在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張衛平看來,由于第三人撤銷之訴可能顛覆原有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導致原有的既決事項發生改變,因此,如何防止濫用第三人撤銷之訴恐怕是司法實踐中需要注意的首要問題,以免進一步影響裁判的安定性。

        張衛平說,防止濫用第三人撤銷之訴,首先要明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當事人問題,探究的是什么樣的原告是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正當的被告又應當是誰的問題。其次,還必須明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客體,即第三人撤銷之訴中第三人請求法院撤銷的對象,不僅應當包括生效判決,也包括裁定和調解書。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審理范圍應當僅限于第三人請求撤銷的部分,理由是基于民事訴訟處分原則的要求。” 張衛平特別指出。另一個問題是,經審理雖然第三人的撤銷請求不能成立,但發現他人之間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有錯誤時,是否應當主動依職權予以撤銷?基于民事訴訟處分原則,法院同樣也不能撤銷。

        對于立案審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張錚建議,立案審查的內容以實質要件的把握為重點,目標是過濾相當數量的不適格的起訴;任務是審查當事人的起訴是否符合一般的起訴條件;立案程序設置上參照再審程序。

        “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當是一種特殊的再審之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監庭副庭長蔣浩的方案是,審理程序的設計,不必另行組成合議庭;當事人享有法定的上訴權利;不應產生使原審判決停止生效的效力。處理結果和救濟問題。原審為虛假訴訟的,應當撤銷原審判決,對有爭議的另訴解決;二審審理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未經二審的,應當追加當事人參與訴訟。

        關于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理論和司法實踐探索還將繼續。但是,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如何更快更有效地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讓第三人撤銷之訴成為遏制虛假訴訟的制度“猛藥”,專家們更希望最高法院能早日出臺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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