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衛方按:昨天將微博上一組關于醉駕入罪的討論轉到博嘮閣,很快就看到聶律師的這則跟帖評論,很有趣,也值得思考。他說“如果賀教授對我提到的以毒攻毒對付醉駕罪名的方法覺得有趣,可以談一下您的看法。”我倒不覺得這些想法都屬于“以毒攻毒”之策,反而是人性使然。所以今天的立法者也真需要學習一點心理學,以免“長于用重刑,陋于知人心”之譏。聶律師的博客地址是:
http://blog.sina.com.cn/u/1277897530
罪駕入刑可謂惡法,理由如下:
一、該法條不具備公平性:其一、不同酒量的人用統一的血液中酒精濃度的標準來確定駕駛的危險性程度是不公平的,有人酒量極小,百毫升中酒精濃度達不到80毫克,即昏昏欲睡,此類人駕駛危險性極大,而平時能喝一、二斤白酒的人喝上三兩白酒也許反應更敏捷,開車根本無礙,可是前者不會被判刑,后果則必然判刑。其二、有很多危險性更大的違法行為沒入罪,比如:對安全設施不合格導致對礦工生命安全產生威脅的礦主,這一危險行為導致的后果可能是幾十人甚至上百人死亡,他的危害性刑法卻未有懲罰,現在刑法中的非法采礦罪只是對破壞礦產資源這一違法開采行為的處罰。
二、這一罪名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除了很多網友及賀教授提到的警察操縱空間巨大外,我還提一種情形。本人是律師,不是我鉆法律空子啊,我假設一種情形,請教參與立法的法學教授如何定罪?假如我醉酒駕駛,被警察攔下,我立即停穩車輛車,降下車窗,當著警察的面打開酒瓶,喝下大量白酒,然后下車。警察檢測,酒精濃度必然超標,可是請問警察如何證明:我是在剛剛停車前就喝醉了,還是因為剛剛喝了很多酒導致的酒精濃度超標?如果證明不了,則只能說明我現在是醉酒,可是我醉酒后下車了,并沒有再開車,如何定我罪?呵呵。
還有啊,這醉駕入罪的后果必然導致那些因醉駕被抓后被砸了飯碗的公務員鋌而走險,在警察查車時直接沖卡,由此導致的惡性交通事故或者撞死警察的事件必然發生!
換位思考一下,如果停車必然是被判刑,判刑幾個月與判幾年對公務員來說,后果是差不多的。如果沖卡還有抓不到的可能性,那何必要等著坐牢及丟飯碗呢?
先在此預言,不信等著瞧吧!
如果賀教授對我提到的以毒攻毒對付醉駕罪名的方法覺得有趣,可以談一下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