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常年及專項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親屬)的委托,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親屬)、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含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民商事案件的再審);
(五)代理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案;
(六)接受委托,提供如下非訴訟法律服務:
1、代理當事人進行調解活動;
2、代理仲裁案件;
3、解答法律咨詢、代寫法律文書;
4、為當事人出具法律意見書;
5、接收一方當事人委托,向對方發出律師函;
6、為當事人辦理房產買賣;
7、接受委托,進行各類合法的調查;
8、代理客戶設立內資及外資公司及其他形式的企業;